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你怎么看?

点击:- 发布时间:2022-03-04 13:38:36

 

日前,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表示,今年两会上,她将提交《关于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入刑标准的建议》。

央视网消息:2019年4月15日,上海一名男子酒后驾车回家,没想到遇到查酒驾的民警,为了逃避处罚,该男子居然冲卡逃逸,最终还是难逃法网。

  当天晚上8点多,民警在上海梅园路一路口设卡夜查酒驾时,一辆白色小客车行至该路口时,拒绝停车检查,并加速强行冲卡。该车在逃窜了几个路口后,驾驶员弃车逃跑,随后被民警围堵在一个死胡同内。

  民警对驾驶员潘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,结果显示为112毫克每一百毫升已达到醉驾标准。随后,民警将他带到医院做血液酒精浓度检测。

 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民警 卫康:“经过检测,驾驶员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1毫克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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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据潘某交代,当晚他跟朋友聚餐,喝了两瓶黄酒。心存侥幸,酒后驾车回家,没想到路上刚好遇上民警在查酒驾。

  据民警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潘某存在闯红灯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,被处以扣8分、罚款300元的处罚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潘某醉酒驾驶,涉嫌危险驾驶罪,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  醉驾案持续高发 半数司机驾龄10年以上

  2011年5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引入了危险驾驶罪,其中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醉驾入刑以来,醉驾案件情况究竟如何?案件审理后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《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》,对该院八年来审理的1900余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梳理,发现醉驾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,案件持续高发。

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,2018年,朝阳法院审结此醉驾类案件244件,较2012年增长了28.4%。八年来,朝阳法院每年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虽有波动,但总体呈上升趋势,此类案件持续高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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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臧德胜:“以2018年我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为例,244名被告人全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,无一取保候审;全部被判处监禁刑,无一适用缓刑,62.3%的被告人被判处二个月以上的拘役;全部案件都根据情节、危害后果的不同并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,90.15%的案件罚金为2000元-4000元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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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法院调研发现,此类案件九成以上的被告人均为男性,以2018年审结的案件为例,男性被告人226人,占比达92.62%。与此同时,女性被告人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,截至2018年底,已经有94名女司机因醉酒驾驶被朝阳法院判处刑罚。

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臧德胜:“我们对2018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,被告人的驾驶年龄进行了统计。数据显示,醉酒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中,驾龄越长者占比越大。经统计,驾龄在五年以下的被告人占比22.5%,其中3名被告人尚在实习期间;驾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被告人占比26.5%;驾龄十年以上的被告人占比51%。”

  法院建议:酒驾与车险费率、个人征信挂钩

  醉驾将负刑事责任,这个代价不可谓不小,但为何仍旧屡禁不止呢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,此类案件持续高发,一方面与驾驶人员总体数量增长有关,另一方面,部分驾驶人员“酒驾违法、杜绝酒驾”观念逐渐淡漠,对酒驾被查心存侥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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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介绍,驾驶人存在的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,同时部分驾驶人刑行不分,法律意识淡薄,误认为醉酒驾驶不过是罚钱扣分的事,未认识到行为的恶性和面临的法律后果。

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臧德胜:“执法查处的难度较大也是此类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。醉酒驾驶必须通过现场执法的方式查处,成本较高。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,执法力量难以满足现有需求。从数据我们也不难看出,85%以上的醉驾案件都是在发生事故或纠纷后被查处的,通过执法人员直接检查发现的相对较少,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行为人逃避查处的侥幸心理。”

  对此,法院建议在加大“拒绝酒驾”的宣传同时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员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,将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、刑事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纳入该数据库。该数据库可与驾校、车管所、运输管理部门联网,实现数据共享。同时,可与保险公司、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等联网,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、个人信用评级挂钩等方式,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,在职业约束之外,形成新的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威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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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12日,《人民法院报》曾刊登文章《“醉驾入刑”不应随意松动》,文章认为,一方面,酒驾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,与交警的严格执法和“醉驾入刑”的强力震慑密不可分;另一方面,“醉驾一律入刑”的震慑力很大程度就是来自“一律”两个字。如果打破这一“铁板”,其震慑效果无疑就会大打折扣。“醉驾不一定入刑”,对刑事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与严谨性也是一种破坏。“醉驾入刑”标准该不该提高?说说你的意见吧。

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高“醉驾入刑”标准,你怎么看? https://www.toutiao.com/a6829117144723096072/

醉驾入刑八年!法院建议:酒驾与车险费率、个人征信挂钩 http://news.sina.com.cn/c/2019-05-05/doc-ihvhiewr9940445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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